购房加收团购费
去年8月,上海市民李先生在一家房产中介带领下,来到上海周边的某地购买了一套当地商品房。
李先生介绍,优惠后商品房单价6623元/平方米,总房款约62万元,销售人员还让他签订一份《团购活动确认书》,确认书中写有“凡参与团购用户者,即可享受购房付5万元享7万元房款优惠”。销售人员称,团购对业主有利,如果不参与团购,总房价将上升7万元,变为69万元。最终,李先生支付了62万元合同房款加5万元团购费,总计67万元,看似优惠了2万元。
然而,李先生回家仔细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却发现“猫腻”。“5万元团购费根本没有计入总房价!没有写入合同中!”再看团购费的收据,收取方并非开发商,而是上海的一家公司。
李先生表示,与他同样经历的,还有多位购房者,大家所付团购费3-5万元不等。
付款超过备案价
这笔团购费收取得合法吗?记者查询到,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其中还说明,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即“一房一价”。按规定,楼盘有一个“备案价”,还有一个浮动区间,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的最高限。但李先生表示,在此次买房过程中,不见售楼处张贴价目表,无从得知房源的备案价。“房价是否已超过备案价最高限?团购费是否成了变相提价的幌子?”
后来李先生通过当地住建局了解到,他所购买的这套房,备案价为7163元/平方米。照此计算,他的总房价约在67万元,说明开发商最高只能卖到67万元。开发商和中介公司搞出了一个虚假价格69万元,而他实际付款67万元,已和备案价一样高,何来享受优惠一说?
一房一价不可违
记者看到,李先生提供的收据上,明确写着“团购费”,盖的章是上海百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月7日,记者联系该公司一位王先生,问其团购费是否由该公司收取,有没有明码标价?不料,一听到团购费,对方急忙打断记者问话强调:“这个楼盘的开发商、代理公司、分销公司都没有收取过团购费,从来没有!”并表示不想再多回答,随后匆匆挂断电话。
4月13日,记者再次致电百慕公司一名陆姓副总经理,对方未否认团购费一事,但不愿详说,即挂了电话。
一位房地产行业资深人士透露,团购费的收取几年前在业内很盛行,尤其是电商房产平台,不过随着国家“一房一价”政策出台,团购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据介绍,开发商通常将楼盘委托给一家或多家代理公司、分销公司和电商公司销售。这些公司则以团购费的名目来收取自身开拓客源的服务费。
签约前仔细查询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祝小东表示,现在国家实行“一房一价”,市民在购房前,可先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查询相关楼盘备案价,对价格做到心中有数,谨防开发商巧立名目乱收费。对于开发商或中介公司没有明确标示价格,或利用虚假价格进行价格欺诈,购房者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此外,他特别提示:上海市民在异地购房时,可通过当地住建部门查询备案价。“切莫为贪图价格便宜而急于下手,签订协议时务必看仔细,以免落入涨价陷阱。”
购房团购费能否讨回?截至记者发稿,李先生等购房者与百慕公司还在进一步交涉中。
本报记者 夏韵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