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女士与上海金山嘴工业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嘴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奖励合作协议书,核心内容是:如果归女士介绍引进的区外投资项目在金山嘴公司所在的山阳镇,而工商税务登记在工业区,在项目竣工后可获该项目实际到位用于固定资产金额0.2%的一次性奖励。
在协议签订后的2年内,归女士成功将两家公司引进该工业区,并签订合同,但这两家公司最终并非落户山阳镇,而是落户在另一个镇。至此,上海金山嘴工业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认可这两次招商,拒付引资奖励费。
法庭上,归女士称,2002年,她与金山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一名普通员工,劳动报酬由每月1200元的底薪与招商奖励两部分组成。她的主要工作是负责为公司招商引资,为此还签订了一份奖励条款。按照奖励条款,结合两家公司的投入金额,金山嘴公司应该支付给她约260万元奖励费,但对方一直没有支付,并于去年9月终止了与她的劳动关系。为此,她索要包括利息、滞纳金等在内的款项共计约400万元。
金山嘴公司则认为归女士的诉求不合理。公司代理律师首先出示了一份“招商引资奖励合同”复印件,称合同中写清,对于引进项目已经一次性奖励归女士38万元。
归女士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份合同中的主体并非金山嘴公司,而是新金山工业投资公司,而且归女士表示合同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当法院提出需要这份合同的原件时,金山嘴公司未能当庭提供。
金山嘴公司随后又称,归女士所招的两家公司最终都没有落户山阳镇,按照奖励条款,不应该支付奖励。对此,归女士说:“我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我成功将外资引了进来,并签了合同,我的职责就结束了,至于两家公司没有落户山阳镇是因为统筹规划的结果,非我能力所及。”
对于这起特殊的劳动纠纷案,金山区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