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晚8时30分许,赵辉强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EPJ926的长安面包车,途经松江区永丰街道仓丰路时,恰逢交警钱勇及协管员王德仁检查酒后驾车。赵辉强接受检查后为逃避处罚,驾车强行逃离,先后将阻止其逃跑的钱勇和王德仁撞伤。
庭审中,赵称其当晚喝了一杯啤酒和两瓶黄酒。被民警告知属醉酒驾车时,他以为和以前一样处15日行政拘留,却得知最高将处6个月拘役,且须当场处理,便萌生了逃跑念头。赵说,民警阻拦其逃跑不成,便喷洒催泪瓦斯,他被喷后眼睛看不见,虽然感觉到民警伸手进来触碰到他的脖子,但仍继续往前开,没看后面,不知道两人倒地。赵还一再强调当时民警和协管员并未在车辆前方,并否认了自己推开民警的行为,称不是故意撞人,且属于投案自首。
他说,事发后的6月2日,他第一次与家人即叔叔取得联系。叔叔是江西修水县一派出所民警,当即要他前去自首。但由于没有做好心理准备,他将电话挂断。6月4日,他再次打电话给叔叔,说已想通准备去自首。当日民警将其抓获时,他正在与父亲通电话表示要去自首。
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钱勇、王德仁、晏某及若干路人的多份证言,证实赵辉强是在明知民警拦车阻止其逃跑的情况下,强行开车甩掉民警的事实。
控辩双方就赵辉强是否属于故意撞人,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方认为赵辉强虽然有自首意向,但迟迟未主动投案。且其在庭审中对于撞伤民警及协管员的实事避重就轻,一味推脱,与多名证人的证言不符。因此,公诉方当庭取消了起诉书中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决定,转而建议法庭从重处罚,判决赵6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庭审理一直持续了2个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