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李小姐到某影楼拍摄婚纱照,并支付了礼服师和化妆师的费用,总共6000多元。完成拍摄后,影楼向她出具《顾客取件单》,并告知,一旦制作完成,将会电话通知李小姐。随后,李小姐便出国去,等她8月份回国时,却发现影楼已经人去楼空,负责人也无法联系上。这期间,李小姐并没有接到取件通知电话,照片也没有拿到。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等待,去年9月,李小姐将这家影楼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000余元的服务费。长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影楼负责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法院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并支持李小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