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者,同样需要休息。甚至作为汽车驾驶人,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与安全性要求,出租车司机要比其他从业者更需要得到充分的休息权。
然而,仅开个电视电话会议,下一纸通知要求“出租车司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显然无法得到实际保障作用,有“嘴皮子”保障,“说得好听”之嫌。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出租车运营模式,有公司统一经营的,但绝大部分是采用承包经营方式的。对于公司统一运营的,出租车司机是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受休息权即可,本无需要强调“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对于大多数承包经营的出租车司机而言,其工作时间本身虽然比较弹性,但休息权却很难保障。倒不是有人强迫出租车司机不让休息,而是,休息就等于少跑,少跑等于少赚,少赚意味着可能会赔钱。对于一个正常的经营者来说,又有谁愿意轻易放弃既得利益而去休息呢?
但出租车司机需要休息,因为充分的休息才能保障安全,才能体现有尊严的劳动。那么仅靠强调“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显然是无法达到让出租车司机主动去休息的。保障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还需要从制度上入手、从利益保障上入手,比如完善相应法律与制度建设,从根本上降低出租车运营公司所收取的承包费用,为出租车司机减轻负担,让其没有后顾之忧,不至于害怕赚不到钱而主动放弃休息。
但不可否认之处在于,打破出租车行业的经营规则,降低承包费用,约束一些地方的“份子钱”等收费行为,无疑是从一些运营公司“虎嘴里夺食”,并不是三部委一纸通知就可以实现的。这尚要依赖于大刀阔斧的改革,以及细则化、完善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保障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功夫在于休息权之外。 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