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8月间,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偷盗钢丝、铜丝后,联系其老乡朱某帮忙“拉货”,将偷盗所得运往他处销赃。朱某一共帮忙拉了三次货,每次拿到800到900元作为运费。案发后,朱某说自己仅仅是司机,并不清楚“货物”来源,自己也从未去询问。但是检察机关对此提出疑点,对于通常运货一次只有两三百元运费,为何这几次运货费用如此反常?朱某并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作为一名老司机的他不可能意识不到个中猫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为了赚取运费而为张某等人提供帮助,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正是他的帮助行为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现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事前知悉,事中参与,事后分赃,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