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上午课间,小董将手搭在同学小路肩上跟随其下楼梯。双方行至第四级楼梯时,小董与小路一起从楼梯上摔下,小董受伤。经医院诊断,小董锁骨骨折。事后,双方家长及学校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小董即将小路及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董从小路背后搭着小路的肩部下楼,以致从楼梯上摔下。前后搭肩下楼属于危险动作,小董的自身行为存在过错,而小路在此情况下未予阻止或者停止下楼行为,最终导致两人摔倒,也存在过错。法院认定董、路二人在此次事件中各承担50%的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在课间,且发生在行走瞬间,学校无法预知并予以阻止,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