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小李和小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之初,由于女方小陈的父母均是上海知青,他们卖掉了外地的房子,暂住在上海的父母家中。2009年,小陈买下普陀区的一套住房,为此贷款110余万元,每月需还款一万余元。为了表达爱意,小李愿意出钱还贷及购买家电,还购置了整套新家具,一共花费了26万余元。2011年初,小李和小陈分手了。小李想向小陈讨回这笔钱款,却遭到拒绝。
讨钱无果,小李将小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还款26万余元。法庭上,小陈认为转账的6万元并非归还贷款,而是用于日常开支及为小李购物,家具是小李为了追求自己主动赠与的,至于现金等,并未收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分手,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送大额资金及其他贵重财物,应当予以归还。从证据来看,转入被告银行账户6万元的事实确凿,被告认为已用于双方平时开支以及为原告购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该钱款应当归还。购买的家具,应视为对被告作出赠与,应当实物归还。原告称转入被告朋友账户的钱款,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关联性,法院无法处理。
通讯员 张真 记者 徐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