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在昨天的庭审中称,被告木心在人人网上发帖:“金山一家奶油厂用地沟油和外国的工业油制成,克里斯汀(注:原文如此)、莉莲蛋挞等沪上知名蛋糕品牌都从这家厂进货”。被南京一网友在新浪微博上转发,引起了一波对食品安全的讨论,也导致克莉丝汀食品公司的股价大跌,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了100万元。原告有3位公司的证人出庭,证实事发不久与原告沟通时,木心也承认她所称的“克里斯汀”就是“克莉丝汀”。原告也注意到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但调解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在原告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道歉声明的文字内容须在新浪网上公布60天。
针对原告的诉称,被告代理人当庭发表了5点代理意见:据悉有关方面曾经查处过金山一些食品企业在生产食品时用地沟油,如果事情属实,那么公众的网评根本就不是侵权;又悉上海与原告同音不同字的企业不止一家,被告在人人网上发帖涉及的是“克里斯汀”,而非“克莉丝汀”;被告所发之帖的对象是自己的亲朋好友,而且在知道惹了麻烦后随即便删除了。相反原告自事件发生后,步步紧逼,不断升级,大有借题发挥的商业炒作之嫌;原告要被告在由原告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读由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更是一种羞辱性的示众;原告以没有因果关系的所谓名誉受损索赔100万元更是天方夜谭。
由于原被告分歧过大,调解前景渺茫,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名誉侵权纠纷案中,侵权行为的方式及由此造成的伤害后果应与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基本对等。在这场纠纷中,被告木心未经核实就将道听途说的内容发布在一个社会影响并不很大的社交网站网络平台上,其行为的确不妥。但企业提出的赔偿内容包括赔礼道歉,从时间、地点以及内容上都有些“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