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副院长盛勇强介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小额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第一次建立了一审终审制度,便于更经济、快捷、便利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从去年5月开始,本市在金山区、宝山区、杨浦区、浦东新区4家法院试点开展小额诉讼,至今已审理了1万多件案件,大部分案件调解撤诉,少数案件判决。在试点基础上,市高院制订了《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将从明年1月1日起试行。
记者了解到,在《实施细则》中,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审理模式、审判监督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凸显了便捷、便民等特点。
■ 总标准下有地方标准。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总标准:即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上海高院根据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的数据,公布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为1.5万元人民币。调解撤诉案件免收诉讼费,其他每起案件诉讼费也仅10元。同时,《实施细则》明确,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确权的、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等9种情形,不适用小额诉讼。
■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更便民。要求对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一般案件要求7天内立案),原则上1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要求6个月内结案),并且要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在庭审阶段,可以不区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等,形式相对灵活。
■ 小额诉讼不能上诉,对判决等不服怎么办?对于市民关心的这个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案件同样有纠错、救济途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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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