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9日晚,范琳搭乘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从范琳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光疗仪、包等共计473件,其中411件为刘欣欣委托范琳由韩国携带入境。2012年5月23日,刘欣欣搭乘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刘欣欣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包等共计307件。
经核定,刘欣欣偷逃应缴税额合计9.9万余元,范琳偷逃应缴税额8万余元。
2012年4月10日、8月22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对范琳、刘欣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在侦查阶段,刘欣欣、范琳均供述,两人是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到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的形式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2012年12月26日,公诉机关向一中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两名被告人在庭审自愿认罪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刘欣欣、范琳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刘欣欣、范琳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