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及信用卡的犯罪呈现出案件多发、形式多样、持续增长等特征,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也严重影响了银行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静安区检察院最新出炉2012年涉信用卡犯罪白皮书,从全年审查的涉信用卡案中分析发案特征,归纳发案原因,并提出预防和惩治措施。
涉信用卡犯罪增速近两年惊人
2012年,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金融和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共188件375人,其中涉信用卡犯罪案件141件152人,占金融和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75%。涉信用卡犯罪案件罪名主要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POS机)等三类。其中,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35件137人,占本年度受理信用卡犯罪案件总数的96%,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08%和111%;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3件12人,同期增长300%;非法经营POS机犯罪案件3件3人,同期增长300%。
近年来,静安区检察院所办理的以信用卡诈骗为主要类型的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09年为23件25人,2010年为21件22人,两年件数基本持平。2011年、2012年的案件数分别比上一年增长181%和134%,且2012年比2011年净增79件。涉信用卡犯罪发案增速加快、易发多发,需要各方合力加以遏制和防范。
犯罪手法新套现形式多样
据分析,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呈现一些新型犯罪手法,利用POS机套现进行非法套现形式多样,同时还出现了利用互联网实施信用卡的犯罪新趋势。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虽早在2005年就已纳入刑法规制,但近年来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2012年之前静安区检察院未受理过此罪名案件,2012年静安区检察院共办理此类案件3件12人。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向银行机构骗领大量信用卡。3件中有2件属于共同犯罪,共犯人数分别为4人和7人。嫌疑人胡某、李某等人通过互联网招募向银行骗领信用卡的社会不特定人员,向他们提供虚假身份资料后从银行骗得信用卡50余张。嫌疑人通过互联网互相联系、共同实施犯罪,且分工明确、团伙作案特征明显,需要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共同高度重视和防范。
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有些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时候就明知自己缺乏偿还能力,所以“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发现,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以上的嫌疑人大多持有4张以上信用卡。在“以卡养卡”利益需求的驱动下,专门帮人刷卡套现的人员和公司应运而生。利用POS机非法套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持卡人与相应中介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套现;二是持卡人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套现;三是持卡人通过在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户购得商品或者卡券等物品,然后转手倒卖获取现金。
检察人员从2012年所办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利用互联网实施信用卡犯罪的趋势。如李某利用本市一家银行管理漏洞,从该银行员工在互联网的邮箱窃取该行部分员工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随后,李某用猜配和测试的方法获得部分信用卡的密码,并通过该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划转人民币5.5万余元到自己掌握的银行账户内。再如前述胡某、李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嫌疑人通过互联网寻找卖家收买他人的身份资料、在互联网上的知名网站招募向银行骗领信用卡的人员、在网上销售骗领的信用卡。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骗领的信用卡还被出售给台湾等地不法分子,进一步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由于通过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具有动作快、隐蔽强、危害大等特点,更加需要金融机构从技术防范和制度防范等方面加以重视。
银行监管存在三大漏洞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现,信用卡犯罪除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主观追求和犯罪恶意之外,银行机构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在客观上也造成这类案件多发、易发。
首先,银行片面追求信用卡市场占有率,在发卡环节审核不严,一直是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银行发卡审核环节和用卡监控环节相分离,当发现透支再进行调查时,往往已经造成数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
其次,银行发卡环节对恶意申领人的甄别防范机制不健全。胡某、李某等1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显示,部分银行针对银行卡申请人的身份核查只是对其提供的相关的身份证明真实性核查,银行通过与公安系统联网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交易系统进行身份比对,从而判断该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但这种审核仅限于对身份证明本身的审核,无法进一步完成身份证明与实际申请人的核查,即人证匹配的核查。因此,很容易发生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身份证明申领银行卡的情况。尽管个别银行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设立了相应的监控系统和核查机制,通过将实际申请人与银行预设的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的预留照片进行比对,或通过对领卡人摄像拍照再与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的预留照片进行电脑比对,但银行相应拍摄装置和识别系统不够完善,致使该案中多人多次持大量的他人身份证明至银行办卡,嫌疑人相貌多次进入银行监控系统仍未被识别。
另外,银行对POS机发放和管理不严,也造成利用POS机套现案件时有发生。
检察官建议
首先,要注重源头防范,进一步加强信用卡发放及使用状况的管理。在发卡环节,要注重对申请人身份和资信状况的审核,把好风险控制头道关口。在用卡环节,加强对持卡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
其次,注重防止因对pos机发放和使用监管不严而衍生相关犯罪。银行在发展特约商户环节,要严格对pos机的发放审核,加强对特约商户交易情况的管理,抑制非法套现高发态势。
同时,注重技术防范,提升对伪造信用卡和网上银行安全的技术防范手段。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伪造境外的信用卡在香港、台湾等地均无法正常刷卡,但在大陆却成功刷卡消费。对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重视与各方建立综合防范机制,通过对pos机消费结算环节实时监控和后台管理,提高对伪卡识别的准确率,提升识伪、防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