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仅本市一中院就连续审理了4起利用网络组织赌客赌博的案件。记者发现,这些被依法惩处的犯罪分子均为上海本地人,多为“80”后,低学历、无固定职业是他们的共同特点。但由于掌握“高科技”,他们往往靠为赌客操盘或提供“技术支持”,便可轻松“抽头”。
租借民宅现场操盘
在这批案件中金额最高的涉及赌资上百万元。为了轻松敛财,27岁的韩莉和54岁的张国良约定结伙,从2011年5月起,由翟某(另案处理)提供“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等信息。
为了吸引赌客,同年6月,韩莉、张国良在闵行区银春路租借了一套民宅,赌客们既可来这里接受现场操盘“指导”,也可以根据他们提供的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等信息自行赌博。
赌客庄某说,自己从2011年7、8月开始,去民房内参与由韩莉、张国良现场操盘的网络“百家乐”赌博,第一个月共去了10到15次,总的投注量至少在30万元左右;后一个月去了四五次,投注量在1.5万元左右。
赌客杜某则参与由他们组织的现场网络“百家乐”赌博5次左右,第一次下注7000左右,输了1000元。他不甘心,一心想“翻本”,后4次投注量3万元左右,却输得更惨,又输了1.6万元。
眼看赌客们输红了眼,有的赌得囊中空空,韩莉、张国良又为他们提供“配套服务”,把这些人介绍到翟某处借高利贷。
在网络赌博中,两人如何分工呢?根据韩莉自己的供述,一般由张国良召集赌客赌博,自己除了参与赌博外,还帮张国良操盘配庄。有的赌客每场投注量都在10万元以上。自己还将赌客介绍给瞿某,他们用瞿某给的账号参与了“百家乐”赌博。瞿某也没有“亏待”他,后来告诉他这几名赌客输掉了40余万元,给了他6000元的“好处费”。
张国良则承认,瞿某曾经给他10到15个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供赌客在他们这里网络赌博,并由他和韩莉负责操盘和结算输赢。其中,有两名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有15次左右,累积投注量约100万元。他还在一家咖啡馆帮赌客操盘了一次网络赌博,赌客一次就输了6万到8万元。
法院认为,韩莉、张国良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设定固定场所、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判处韩莉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张国良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同是翟某“下家”的还有29岁的鲍玉郎。2011年9月至10月间,鲍玉郎利用从翟某处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等信息,组织赌客网络赌博,从中“抽头”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累计赌资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2012年3月20日,鲍玉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三德”无德开赌场
1982年出生的朱亦辉绰号“三德”,但却从事了“无德”的开设网络赌场行当。他的“搭档”比他小5岁,叫朱鹏云,曾因赌博行为被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
但被处罚后的朱鹏云没有就此“收手”,反而对赌博更加成瘾,不但自己要赌,还当起“庄家”,吸引更多人加入网络赌博的行列。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8、9月间,朱亦辉为获取非法收益,多次带赌客到黄某(另案处理)处网络赌博,累计赌资共计人民币约2000元。2011年10月起,他利用从陆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等信息,组织赌客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累计赌资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单干”不算,2012年2、3月间,朱亦辉、朱鹏云又“联手”,利用从陆某处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等信息,组织赌客网络赌博,两人从中“抽头”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2012年3月28日,朱鹏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朱亦辉。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朱亦辉单独或与朱鹏云结伙,为非法牟利,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依法判决朱亦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朱鹏云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和他们一样,“黄粱梦”迅速破灭的还有“80后”的周瑜。尽管和古人同名,却将“聪明才智”用错了地方。曾因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刑的周瑜刑满释放后又找到新“行当”,导致自己“三进宫”。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6月至8月,周瑜从他人处获取“太阳城”赌博网站账号,先后将该账号提供给多名赌徒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他则从中按比例收取回扣。但他的“黄粱梦”才做了没几个月,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周瑜将网络赌博账号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本报记者 宋宁华
法官点评
市一中院法官分析,该些涉及网络赌博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多为具有一定网络知识的年轻人,能为赌客进行操盘配庄或者为赌客投注提供技术支持,如“80后”占犯罪嫌疑人的近8成。
■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网络赌博组织者、网站、网络服务商往往不在同一地域或同个国家,赌博网站往往“狡兔三窟”,经常采用动态IP地址、不断更换域名。参赌人往往以虚拟身份,通过账号、密码等信息在各自家中参赌,并利用银行转账进行电子支付。
■犯罪链条涉及的人员众多。该类犯罪不仅有组织他人参与赌博的组织者、负责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的“上家”,还有与赌博团伙勾结发布赌博网址信息的网站、提供赌资流转,甚至有的还涉及到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往往利益纠葛,沆瀣一气。
法官提醒,由于网络赌博具有召集性强、易成瘾等特点,因此涉及面更广、参赌额更大,甚至有不少青少年网民深陷其中,危害性不可小觑,应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从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