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中旬的一天,庞小姐将一个黑色“普拉达”(PRADA)女包和一个白色“蔻驰”(COACH)女包送到一家修鞋店清洗。修鞋店收下两个包后出具了一张收据,上面写明送洗物品名称为“2个包(COACH PRADA)”,清洗价格为300元。收据上“破损情况”一栏没有作任何标注。收据下方则写明“在本店护理维修物品如因技术问题造成损坏,本店酌情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维修价格的10倍。”一个月后,庞小姐到店里取包时,认为黑色包的金属环由金色被洗褪成银白色,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庞小姐当场报了警。第二天,双方又到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2月,庞小姐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修鞋店店主李先生赔偿损失3000元。庞小姐告诉法官,两个包都是第一次清洗,取包时却发现白色COACH包斑斑点点留有污痕,黑色PRADA包的金色环被洗褪成银白色,而且两个包表面均起皱起毛,内衬外露。庞小姐向法庭提供了《上海洗染行业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证明依照该操作规范的要求,如果自己送洗的两个包存在破损等瑕疵,修鞋店应当予以标注,现修鞋店出具的收据没有任何标注,证明自己送洗的两个包没有瑕疵。修鞋店应当信守承诺,按照10倍清洗费赔偿她3000元。
店主李先生则认为庞小姐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李先生说,两个包送洗时就已经发霉,送洗时庞小姐没说明两个包是第一次清洗。而且,取包当天及第二天到消保委调解,庞小姐都只提出黑色包的金属环褪色问题,其他问题一概没有提及。李先生认为清洗不可能造成金属环褪色,因此不同意庞小姐的诉讼请求。
昨天,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李先生应赔偿原告庞小姐损失1000元。承办法官傅君认为,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一是原告所主张的损害是否由被告造成;二是损害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傅君表示,被告出具的收据未对原告交付的物品有无破损情况作标注,诉讼中被告主张该褪色问题不是自己造成的,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的该项主张法庭不予采纳。同时,原告取包时仅向被告提出黑色包的金属环褪色问题,对其他损害并未提出。对此,原告称因未仔细查看而没有发现,但白色包的污点明显,肉眼可轻易识别,原告的解释不合常理,法庭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傅君表示,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购包的原始发票,以证明购包时间和所购包的价值。而且送洗的包已经使用过,存在折旧因素,法庭根据本案案情,酌情裁定。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