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是外来的打工者,2012年4月一天晚上,他趁人不备偷窃了三辆电动车。金山区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认为小陈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但考虑到其未满18周岁、退赔赃物、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检察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决定给小陈改过的机会。2012年9月,金山检察院以此案为样本,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设置考验期由金山区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满再决定是否起诉。
在6个月的考验期内,小陈没有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能主动积极改正,根据其表现,金山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及封存犯罪记录。在家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人、青少年社工、帮教志愿者陪同下,小陈签收了不起诉决定书和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聆听了检察官的教诲,并一再向在场人员鞠躬致谢。
【法条链接】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