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作品遭侵权
刘旦宅,1931年出生,又名小粟,后改名旦宅,浙江温州人。自幼喜好绘画,10岁便在温州举办“十龄童刘小粟画展”。后来进入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任职。擅长人物,兼花鸟,作品入选国内外多个大型美术作品展览,2011年去世。
但在他去世后,他的家人却在上海梅龙镇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龙镇”)的“珠宝廊”里,发现了以其创作的12幅“红楼梦人物画作”为图案的金条。为此,他的妻子和儿子、女儿将温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梅龙镇告上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权益,要求其在《新民晚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其中包含经济赔偿费以及20万元精神损失费;还要求被告回收已售金条,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等。
被告称金条亏本
昨天,在法庭上,被告温州公司辩称,自己只生产了两套该系列金条,一套也没有卖出去,还有一套送去回炉了。“公司不但没有赚钱,还赔了钱,没有获得非法的经营收入。”
该公司还表示,在使用《十二金钗》图案金条前,由于公司董事长和刘旦宅侄子是好友,曾通过刘旦宅侄子的父亲事先征得刘旦宅的同意。但是现在刘旦宅已经去世了,刘旦宅侄子的父亲也去世了。
但当法官询问当时是否有书面证明时,该公司承认,当时没有书面证明,只是通过电话联系的。虽然当时还有别人知道这件事,但因为现在相关人员不愿意配合,因此无法取证。
原被告同意调解
但原告认为,温州公司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画作并且进行了修改,同时对外宣称是得到了原告的授权,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同时因为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原告,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经济权、财产权。
梅龙镇则辩称,自己只是场地出租方,并未参与经营过程,不清楚温州公司的销售行为。在得知此事后,已经通知珠宝廊和温州公司暂停销售行为等。
庭审结束前,法官征求原被告意见,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官宣布,休庭后将由承办法官主持调解。若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充分评议后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