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另起炉灶创办竞争企业,带走客户资料,挖走技术、销售人员……近年来,在徐汇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案件中,因离职员工引发的侵权案件呈现出数量增多、案件类型多样化的特点。这一特殊人群所造成的侵害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等行为已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隐忧。
同业竞争
打起商标“保卫战”
上海平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主要从事高速不干胶贴标机、套标机和灌装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04年,平镇公司注册:“理丰LEBAL”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胶带分配器(机器)、装瓶机、包装机、打包机等。2011年8月,平镇公司许可上海理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使用“理丰LEBAL”商标。2007年3月,曾在平镇公司市场部任售后工程师的乔某与他人组建一家机电科技公司。2011年,该公司先后申请注册“LEBAL”商标以及“理丰及背景图形”商标。同年5月,公司参加了上海美容美发产品博览会,在展板上使用了“LEBAL”和“理丰”字样及背景图形的标识。
平镇公司和理贝公司共同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机电科技公司告进徐汇区法院。两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并使用,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产品宣传册及展会上使用原告商标的中文部分“理丰”以及英文部分“LEBAL”,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展会上以及超出注册商标专有权范围在产品宣传册上使用“理丰及背景图形”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平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原告理贝公司的商标使用权。乔某离职后与他人组建成立被告公司,将“理丰”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从事与原告相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观上攀附“理丰LEBAL”注册商标声誉的意图非常明显,客观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对经营主体产生关联联想,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平镇公司、理贝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4万元;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搭便车设链接
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星韦慧业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是家专业生产加工过滤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加工不锈钢制品的企业。2010年6月,星韦慧业公司发现,在“阿里巴巴1688.com”网站上的公司介绍页面里出现了一家科技公司的主页链接以及该公司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及个人博客,而该联系人曹先生曾是星韦慧业公司销售部负责人。
星韦慧业公司认为,该科技公司是原告的同业竞争者,离职员工曹某及该科技公司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设置涉案网页、发布信息,又将相应链接指向科技公司主页、曹某个人博客以及该公司的诚信通页面,直接导致一般公众误认为科技公司销售产品为原告产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曹某和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曹某辩称自己在原告处任职时就已按原告要求设置了涉案网页,并发布信息。点击网页链接至被告科技公司主页,是为了帮助原告公司推广销售,这些属职务行为。被告科技公司则认为,涉案网页的设置及信息的发布均由曹某实际掌控,被告科技公司对曹的行为并不知晓。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设置的涉案网页是原告企业信息发布平台,仅起到宣传作用,而链接至被告科技公司主页上有详细的产品配图及具体介绍,直接影响到浏览用户的交易判断。而且曹某在1688网站申请的原告涉案网页、被告科技公司诚信通网页均显示其为单位负责人,曹某的手机号码又同时显示在原告涉案页面及被告科技公司的主页上,上述情形均会导致社会公众对两家公司的关联性发生误解,妨碍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曹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被告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可以看到,曹某确在被告处工作,且涉案网页显示曹某为被告科技公司负责人。由此可以确定,曹某和被告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商业利益上的紧密联系,被告公司应就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遭到侵犯很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在徐汇区法院近两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官发现,因离职员工引发的案件有多发的趋势。
侵权主体主要集中在三类人群,分别是曾在企业担任销售、研发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销售人员占到五成。案件类型则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等多重领域。在侵权方式上,离职员工另立门户开设同行业的竞争企业占到了此类案件的六成。
为此,法官提醒企业加强对员工,尤其是与知识产权关联度较大的部门的员工的保密教育和培训,让员工了解相关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企业也要完善保护措施,建立起相应的规章制度,与相关联部门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离职时做严格审核。当企业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企业可以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如果签订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
特约通讯员 吴艳燕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