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4日23时17分,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香源路交叉路口时,被设卡交警查获。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鉴定,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4月25日,吴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28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日受理此案。
法院认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