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案人员的日趋高端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水涨船高,案情也越发复杂,企业高管人员恶意维权的情况则时有发生。
标的金额不断攀升
不久前,黄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公司总经理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原告向用人单位总共提出6项诉讼请求,包括支付拖欠工资93.7万元;支付2009年至2011年未休年假补偿21万余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万余元;上述三项诉请100%的补偿金118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这起索赔金额总计高达235万余元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去年黄浦区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并非个案。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该院审结的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共27件,较2011年同期增长了42%。其中,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更是破天荒达到了5件。
而来自黄浦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信息也表明,近年来,随着劳动者仲裁请求日趋复杂多元,对劳动报酬的追索,已经由简单的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扩大到业绩提成、地区津贴、年终奖金等争议,案件的仲裁请求动辄十多项,甚至出现请求总金额上亿元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为何不断攀升?黄浦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标的额的攀升,一方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劳动者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密不可分,另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涉诉主体开始由低收入阶层逐步向企业中层甚至高管转变,劳动者的诉请日益多元,开始诉请企业年金、股票期权等新型福利待遇。
恶意维权屡见不鲜
随着越来越多的高管为追索劳动报酬和高额赔偿与企业对簿公堂,劳动争议案件中也出现了高管利用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
记者在白皮书中注意到这样一个案例:本市某企业的人事负责人杨某,在2008年入职公司后,签订了两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此后便未续签。此后,杨某离职,并向公司提出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要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系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公司已将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授予其行使,现其他员工都签订了合同,且杨某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公司存在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因此认定杨某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是其本人失职造成的,公司未有恶意,对杨某要求赔偿的诉请不支持。
法官告诉记者,实践中,一些高管凭借负责管理公司人事的职权便利,恶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待发生争议时,肆意向公司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双倍赔偿的立法宗旨相悖。
而在另一起公司高管索要欠薪和经济补偿案件中,身为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的原告竟然私自将公司印章敲印于自行打印的工作证明上,并以此作为证据意图谋取更多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好在庭审中法官及时识破,最终还原了事实的真相。
据了解,公章、合同、财务报表、考勤记录及工资单往往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而一旦高管与企业发生争议,就可能会利用手中权力肆意藏匿、销毁、更改证据,混淆法官视听,歪曲案件事实,最终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对此,法院已加大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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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劳动争议 市总工会与市高院建合作机制
本报讯(记者 鲁哲)5月15日,市总工会与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会议纪要》,建立化解劳动争议合作机制,包括双方在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的文件时,相互听取意见;在法院诉调对接窗口设立工会调解窗口;法院邀请工会干部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会议纪要》主要包含:
■畅通意见征询反馈渠道。市高院在起草出台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保护等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市总工会的意见。市总工会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等文件时,充分听取市高院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诉调对接制度。积极推进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工会调解窗口、法院委托经市总工会备案的工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专业调解工作不断延伸。
■强化群体性纠纷的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工会、仲裁、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警预报制度。
■邀请工会干部参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法院可聘请经审查任命并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会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邀请工会干部旁听重大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进一步促进涉诉矛盾的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