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都知道,驾驶机动车上路必须悬挂车辆车牌。今年1月施行的公安部123号令,对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加大了威慑和惩处力度,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反响。
今年以来,静安区法院先后受理多起驾驶员因悬挂车牌不当,不服交警部门处罚的行政案件。有些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作出的处罚,认为不当,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经法院审理,有5起案件的当事人撤诉,另有2起案件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本报记者剖析典型案例,给广大驾车者一些警示。
案例一:车牌被偷无牌上路
2012年4月22日,来自浙江嵊泗的王源(化名)向上海警方报警称,他的“浙AExxxx”机动车的号牌被盗,接报的公安部门向他出具了“案件接报回执单”。
同年5月7日10时9分,王源驾驶未悬挂车号牌的上述车辆行至本市成都北路威海路口,被静安交警拦下,告知王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路属违法行为。王源申辩称,他车号牌被盗无法悬挂,不属于违法行为。值勤民警认为即使车号牌被盗,也不应驾驶未悬挂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王源处以200元罚款、扣6分。
行政复议后,王源不服,起诉到法院称,他的机动车号牌被盗并报警,在补办车号牌期间驾车上路,不应属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而且,他的车是外地号牌,补办过程较长,交警部门给予其法定幅度内最高处罚不合理。
法院认为,机动车号牌是区别不同机动车身份的重要标志,王源在机动车号牌被盗后,驾驶未悬挂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会造成妨碍。根据《机动车登记安全法》规定,车号牌丢失后,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补领,并在补发车号牌期间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尽管王源主观过错相对较小,但他违法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交警部门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二:临牌逾期上路违法
一纸临时车号牌,很多驾驶员是再熟悉不过的了,因为购置新车后往往都是先用临时车号牌行驶上道路。2013年1月3日17时40分许,市民小王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万航渡路愚园路北约5米处时,因他机动车临时号牌已过有效期限,被执法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他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小王当场签收了通知书。
次日,小王前往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时,承认他当时悬挂的机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但表示交警执法过程不符合规范。2月初,交警部门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对小王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小王在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时称,他当天悬挂有临时牌照,不能当作未悬挂牌照处理,且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误导自己签字确认,让自己感觉只要学习15天就没事了,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交警部门则认为,机动车临时号牌上标注了有效期限,小王对号牌过期的时间应该有预期,但他却驾驶号牌过期的车辆上路,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该条款规定的机动车号牌,理所当然是有效的号牌。小王驾驶的机动车悬挂号牌超过有效期限,其效力等同于未悬挂号牌。小王签收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行为,表明已对交警的执法人员身份认同。法院判决维持了交警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2012年12月1日19时05分许,外来打工者徐连(化名)驾驶一辆沪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本市常德路安义路附近,被值勤交警拦查。因徐连驾驶车辆号牌螺丝脱落,他是用铁丝将号牌扭紧。值勤交警认为徐连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属违法行为,对他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不服该处罚的徐连向法院诉称,因一时找不到牌照脱落螺丝,只得用铁丝扭住号牌,该行为不影响交警检查,也不影响电子警察抓拍。这与使用假号牌性质完全不一样。后来,在法院审理阶段,徐连选择了撤诉。
【法官点评】
扣分不属诉讼范围
据从事此类行政案件审理的法官介绍,截至今年4月底,从他们审理的案件看,大多数被处罚的驾驶员提起行政诉讼案,不是对罚款200元有多大意见,主要是对扣罚6分有意见。
一位司机讲,一年也只有12分,扣完了12分就要回炉重新学习,花钱是小事,主要是没时间。交警部门认为,扣分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教育措施,目的是督促广大驾驶员能够遵纪守法。也正因为如此,法院对交警部门给予的扣分行为不作审理,一些提起行政诉讼的驾驶员弄清了扣分与罚款之间的关系后,大多选择了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