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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已明确规定 市政协委员建议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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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1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保法已明确规定 市政协委员建议加强管理
向餐饮市场“最低消费”说不
王文佳 江跃中
  本报讯(通讯员 王文佳 记者 江跃中)年关又近,宴请亲朋免不了,可不少餐饮场所设置的“最低消费”让人望而却步。市政协委员顾强提交提案建议,向最低消费说“不”,争取实现全面取消餐饮业“最低消费”限制的目标。市消保委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促使商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最低消费”限制。对拒不改正且存在问题较严重的餐饮企业,将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反映、建议。

  顾强表示,民众对餐饮业的“最低消费”限制,普遍感到强烈不满。“我经常听到不少抱怨,要想上好一点的酒店,动辄就被要求必须达到人均消费几百元或每桌几千元,让人难以接受。”对此,他曾提出过取消餐饮业“最低消费”限制的建议,也专门向市消保委等部门咨询过此事。顾强提议,政府能否指定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各区县的工商、物价、消保委及餐饮行业协会等部门与组织,着手对全市餐饮业的“最低消费”限制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研,并据此制定有关取消餐饮业“最低消费”限制的方案。其次要尽可能地动员和鼓励餐饮企业自觉取消“最低消费”的限制,树立“亲民”的经营理念。对于有示范作用的企业,应予大力宣传与弘扬,集聚正能量,形成“海派”餐饮消费新风尚。 

  市消保委在答复中表示,对这种现象长期以来一直予以关注,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减少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之前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依据,“最低消费”现象一直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但目前取消餐饮业“最低消费”现象已经有法可依。 

  他们在答复中表明,根据新近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明确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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