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之湄
【嘉 宾】
沃 田
同济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朱伟珏
日本名古屋大学社会信息学博士、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
沈志义
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协会理事
毛惠彬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副教授
主持人的话
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上诉案1月8日上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需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宣判,历经十来个月。二审过程中,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一种说辞:黄洋真正的死因是肝炎。于是,一个关于“为‘魔鬼’辩护的律师有没有灵魂”的话题成为舆论焦点。而在案件尚未进入审批程序之前,还出现过一封来自复旦师生的请求信,这封有177名师生签名致高级人民法院的信希望能留林森浩一命。而人们更关心的是,一个高才生何以犯杀人罪?围绕这一案件的诘问始终未曾停止。这桩震惊全国的案件接近终结,但与此相关的司法和人文思考并没有结束。
A 庭外因素难以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
主持人:本案在二审中曾出现意外声音,即林森浩的二审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关于黄洋真正死因的新观点,这位律师被一些网友骂做“混淆黑白,没有灵魂”。对于这样的说法您怎么看?
沃田:在我看来,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史,就是一个社会开始关注和尊重人的权利的历史,就是一个社会开启追求和构筑法治文明的历史。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也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过往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也曾经承受着舆论压力,饱受来自民众的误解。这种误解,可能源于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强烈的同情,可能源于简单质朴、约定俗成的是非观,也可能源于对律师制度或律师职业的不了解。为此,质疑被害人的死因,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恰恰是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体现。
主持人:有不少人认为,一个职业律师的职责就是为被告辩护,为了赢可以不择手段,您觉得底线在哪?
沃田: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是律师职业生涯中可能面临的重要工作。应当说,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恪尽职守、竭尽所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所在,更是辩护律师的共同追求。“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是法律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要求,也可以说是底线。
主持人:当林森浩被逮捕之后,复旦校友里也有学生写请求信给法院,要求免除林的死罪,您认同这种做法吗?这样的做法会影响到该案的审判结果吗?
沃田:一个年轻的生命,可能面临极刑,他们发出“刀下留人”的请求与呼吁,这是对生命的悲悯与怜惜。定罪与量刑,是刑事案件处理的两个方面。对于某些犯罪行为,根据人们朴素的价值观,可以形成共识,认定为“大恶”;但是否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各国的做法并不一致。理论界一直存在死刑存废之争,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也不在少数。这说明,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而存在,人们在认识上是存在差异的。表达看法,提出请求,是民众的权利,但应当避免形成具有导向性的舆论洪流,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有时是反映民意、发挥监督作用的利器,有时则沦为施压、干预司法的障碍。
B 高学历犯罪部分源于人文教育缺失
主持人:那封来自复旦为林求情的信也激起了公众的不满,曾经有人感叹这封信的出现是“整个复旦的悲哀”,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朱伟珏:我对复旦大学学生的请愿行为是持理解态度的。近年来,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国内学界尤其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对死刑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认为必须尊重生命,保障人权。而这对于包括罪犯在内的任何人都应该一视同仁。以死制死不仅无法起到教育人民,维护社会正义的效果,反而会产生包括二次家庭悲剧在内的更多社会问题。
再者,对于罪犯而言,死刑也剥夺了其悔改的机会。日本著名社会学家见田宗介曾对一名死囚犯进行长期跟踪调查,并据此写出了一本名为《视线的地狱》的研究报告。报告详细描述了这名死囚犯在狱中17年悔过自新的过程(尽管最终还是被执行了死刑)。
主持人:而这封求情信可能还反映了另一个问题,一些人认为,林森浩读到这么高学历,很不容易,免其一死情有可原。对于现在的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管理您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朱伟珏:我认为,校园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实际上仍然是小概率事件,在国外大学也时有发生,如美国的校园枪击案。不过,这并不是说国内大学就不存在问题。事实上,目前大学存在很多问题。而且相比校园文化建设和校园管理,大学教育,尤其是人格培养及人文素质教育方面的问题更加严峻。除了一些僵化的教条以外,大学目前没有能力提供任何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我认为,要改变大学的现状,首先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教学改革,彻底改变现在的课程设置体系,在专业教育基础上,加强人文教育,导入体现全人类智慧的通识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
C 在“法、理、情”中划出清晰界线
主持人:对于这件案子中公众的情绪,包括对被告律师和为被告求情的人们的不满,您是怎么看的?
沈志义:我认为,那封为投毒者求情的信并不是漠视法律,恰恰是一种公民意见的正常表达,即可视为校方师生行使公民权。法院公正原则的判决完全可以忽略这种求情劝善的非主流表达。请求信也好,律师也罢,都在给我们传递一种信息,那就是:如何在“法、理、情”中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
以一般认识来说都是法不容情,但真实表达意愿,希望法院倾听其心声,考虑其诉求也是公民的一种有效权利。在法律面前,事实和真相是最高准则,要坚持程序正义,要求法庭公正,就必须要有律师的存在。对待罪犯就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罪。不管怎样,有一点是不容质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林森浩,必须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必须要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严重伤害、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买单。依法接受法律的严惩,不仅是林森浩犯罪行为的咎由自取,更是法律尊严的体现。
D 校园教育要引入助人自助的协调机制
主持人:因为小事杀人的事情在大学校园发生了好几起。这是不是学校教育的悲哀?
沈志义:很多大学生长期接受哺育婴儿般的家庭教育,难蜕“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大学校园的确丰富多彩,大学生看上去由“圈养”走向“散养”,角色转换的同时出现适应障碍,使大学生处于新的心理失衡期。“课堂盼铃声,宿舍不作声,网络吐心声”,已成为大学生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因此校园教育必须要由一种创新思维来引导大学生不仅要学知识,更是要学做人。缓释社交压力、融洽周围环境、引导社会责任等,都是构建校园文化所必须。
大学生作为一个承载社会、家庭和自我较高期望的特殊群体,其所面临的各方压力明显要高于其他同龄群体。一方面大学生要表现出知识求索方面的强势,另一方面表现出应对应急情况的劣势。于是,在市场机制悄悄渗透大学校园的时候,大学生就以强烈的个体自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看问题的片面性,和对社会评价的敏感性。
我们的校园教育要在培养大学生健康的人格品质和熟练的专业知识的同时,注意引入助人自助的协调机制,并适当应用挫折教育和开展各种咨询,让大学生在互帮互助中了解自我、体察自我、塑造自我。从而调整能力,增强自信,与人为善地共同达到理想的目标。
E 除了学习知识,更要有仰望星空的心态
主持人:林森浩案曾经一波三折,对其间出现的种种声音,您怎么看?
毛惠彬:庭外因素不能等同于法庭决定。法庭不会因为有了请求信而改变独立审判的体制和职权。当然,允许庭外因素包括请求信的存在和影响,既是司法不可回避的现实,也是司法以人为本理念和实事求是精神的回归。因为第一,法条是过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产物,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新情况。第二,法官是人,不是神。他们的判断除了必然要受到自己对法条理解程度的限制外,还必然要受到检方、律师、证人对事件陈述、庭外因素或环境包括社会舆论的影响。这些因素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说消极,比如庭外因素,特别是非专业的、情绪化的舆论反应,都会多多少少影响法官对案件真相和性质的正确判断和判决。说积极,是指检方、律师、证人对事件的陈述,可能会有助于法官明了庭外因素的负面成分,或者是庭外因素也可能会有助于法官看到检方、律师、证人陈述的不足。
主持人:作为教师和家长,面对校园里发生的不该发生的悲剧,您对于自己的学生和孩子会有什么样的忠告?
毛惠彬:作为师长,我觉得,首先需要教育孩子提高警惕性,增强防范意识,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努力增强自己的防范技能;其次,需要教育孩子做一个敢于担当的人,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对预防和化解悲剧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包括遇惊不乱,及时报警,学会自救和互救,学会组织撤离;最后,最重要的是要教育孩子具有仰望星空的兴趣和心态,理性前瞻包容,学会底线思维,不被浮云遮眼,不为名利色权所动,特别是在核心利益冲突面前,追求共赢共享,决不做零和博弈两败俱伤的蠢事,绝不做悲剧的制造者。
结语
林森浩投毒案是一出悲剧,无论结果如何,悲剧面前没有赢家。原本前景一片光明的寒门学子成为悲剧人物,有可能依靠优秀的孩子改变命运的家庭陷入绝望。审判结果已经不可能从本质上改变这起悲剧中所有主人公和家庭的命运。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点什么,学校、家庭、学子,可以用自己的力量改变一点什么,不要再让类似的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