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新房横梁起纠纷
2013年8月,李某、段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宝山区的某商品房,因为是期房,他们只能看售楼处的样板房,对于样板房,他们十分满意。2014年底,开发商通知可以交房了,李某和段某拿到新房屋的钥匙,并签署了《房屋交接书》。但进入新房后,他们却发现在厅三分之一处有45公分宽的梁,该梁直通主卧室的北部,还有一根同样宽度的梁贯穿阳台及主卧室的南部。小夫妻本想通过装修,去除这个横梁,但向物业公司咨询后得知这两根横梁是承重梁,不能去除。小夫妻认为,屋内有横梁,居住时会使人觉得很压抑,要求开发商赔偿。但开发商却说合同没有约定房间内不能有横梁。为此,小夫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赔偿房价5%的损失。
开发商认为,他们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的约定是一致的,并没有违约。业主购买的是期房,应该理解并预见期房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即使房屋内存在影响美观的横梁,也应当从建筑结构和安全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不能认为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被判赔5%补偿款
法院认为,房屋内的两根横梁体积较大,通过装修也难以改造或遮蔽,已经明显影响了房屋的美观和实用。开发商应当有能力提前了解所售房屋的特点,并给予业主适当提示,以避免交房后发生纠纷。但开发商没有提示和说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业主总房价5%的补偿款。
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设计规范,对于个别房屋设计中的问题,开发商是难以周全的,原审法院认定开发商没有提示业主是对开发商过于苛刻的要求。请求法院驳回购房业主的诉讼请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时未对横梁结构瑕疵向业主提示,应承担补偿责任。因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发商未提示需担责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该小区中还有9户同样存在横梁的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均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承办该起案件的张松法官指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人对于房屋结构的合理预期,并以符合买受人居住、美观等方式履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中突兀的横梁,不符合常人的合理预期和认识,与小区其他房屋的横梁结构也不相同,对房屋的美观和实用有明显的影响,可以认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有瑕疵。而且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对横梁向业主进行提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讯员 王伟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