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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1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禁毒光靠“朝阳群众”远不够
宋宁华
孙绍波 画
  宋宁华

  不久前,北京警方根据“朝阳群众”举报,将在朝阳区某公寓内吸毒的“最美妲己”傅艺伟等查获,她承认自己已经吸毒多年。再细数演艺人员“吸毒榜”,上榜的不但有家喻户晓的明星,有的还蔓延到“星二代”。

  明星本就处于聚光灯下,明星吸毒的社会效应更是加倍放大。每隔一段时间,总有被“朝阳群众”等举报、警方逮个正着的明星。针对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毒情,从本月起,《上海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吸毒明星封杀令”、“吸毒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等规定尤其引人关注。

  毒祸猛于虎,但上海的毒情到底有多严重?市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上海市禁毒条例》出台的大背景正是因为上海禁毒工作面临着“南北夹攻、境内外夹击”的严峻挑战。具体表现有数字为证: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长,2015年全市登记的吸毒人员同比上升8.6%,且尚未登记的吸毒人员更不在少数。毒品犯罪高位运行,2015年上海共破获涉毒案件同比上升7.8%,是2009年的2.6倍。

  更值得担忧的是,在“瘾君子”中,多数都是青少年。吸食了第一口毒品,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痛苦与绝望、堕落与沉沦、疾病与死亡接踵而至。我采访过不少青少年吸毒者,他们在回忆吸食毒品的“第一次”时,许多都是出于好奇,有的是受互联网、明星影响,有的是被周围朋友诱惑,还有的因为觉得这是件“有腔调”的事,对自己的自制力过分自信,尝试了“第一次”、“第二次”……直到无法自拔。

  考虑到明星吸毒对社会的影响恶劣,此次《条例》中,上海创设了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制度,这可谓是在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后,对演艺人员吸毒的最严“封杀令”。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及文化演出,上述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商业广告等不予播出。由于既“禁演”又“禁卖”,吸毒演员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自己的事业受影响,投资方等也要“连坐”,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只要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很可能“倒逼”公司和明星签约时加上涉毒违约条款,共同看好禁毒防线。

  同样备受关注的还有“毒驾”禁令。“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已经屡见不鲜,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关于“毒驾”入刑的呼声一直很高,从法理上分析,毒驾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可谓间接故意危害他人。为此,有关人士透露,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曾有人建议将“毒驾入刑”,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但这个建议未被采纳,相关的立法可行性研究仍在进行中。

  尽管上位法尚未将“毒驾”入刑,但上海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并采取相关措施。在此次《条例》中,创设了禁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制度。针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明确“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驾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利剑已经出鞘,但在现实操作中仍面临许多难题。近期,一则“深圳数千专车司机有吸毒或犯罪前科”的报道引发社会关注,许多网友热议,认为吸毒人员不应纳入专车司机招收范围。而公安、禁毒等部门则对此吐了“苦水”,目前所有纳入监管的吸毒人员其驾照都已被冻结注销,但是隐性吸毒人员无法纳入监管。因为目前驾驶员驾照审核环节未设置毒品尿检与毛发检验,仅靠公安机关与禁毒部门,无法从源头上对隐形吸毒人员混入专车平台实施有效监管,只能依靠企业自律,但其中的监管漏洞难免让人担忧。

  不单是专车司机吸毒让人“步步惊心”,还有行驶在城市中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司机,许多人受雇于小企业,小、散、乱的管理模式,如果没有外在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持,仅靠企业把好涉毒筛查关,恐怕问题多多。

  相关资料显示,在美国,驾驶员一经发现吸毒,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如果导致严重事故,驾驶执照会被永久吊销并被罚款,视情节轻重还会面临牢狱之灾。在日本,只要在汽车烟灰缸内发现有大麻的痕迹,就可以吊销驾车人的执照,并面临扣分、监禁或罚金等处罚措施。

  历史无法忘却,也不应忘却。十九世纪,鸦片造成的国耻令人记忆犹新;在互联网涉毒违法活动越来越突出的今天,禁毒更仿佛是没有硝烟的战场,光靠几部法规、几个主管部门、还有“朝阳群众”显然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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