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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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认定是“买卖”还是“赠与”?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庄先生前段时间被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他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将登记在庄先生名下的33%的产权份额,恢复登记至父母名下。父母提到房子是动迁安置的公房,被安置对象是父母和庄先生三人。后来,父母出资把这套房屋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父母两人名下。因为平时庄先生对父母照顾是最多的,所以父亲就将其中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了庄先生名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只是约定了房款和过户时间,其他都是空白。

  之后,小弟知道了这件事,就跑去父母那里大闹了一场,为了摆摆平,父母、庄先生和小弟一起又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次的卖售人(甲方)是父母和庄先生,买受人(乙方)是父母、庄先生和小弟,约定庄先生占33%,父母各占20%,小弟占27%的产权份额。同样,这份合同也只是约定了房款和过户时间。在起诉前,父母向庄先生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庄先生将购房款60万元支付给父母,否则将解除与庄先生签订的合同。庭审中,父母认为,他们是将房屋出售给庄先生的,庄先生应当依约支付购房款。而庄先生则认为双方是以买卖形式的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叫焦点在于庄先生与父母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目的是买卖还是赠与。从形式上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实过于简单。从合同履行来说,父母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前对房款的支付与庄先生达成合意,而且在庄先生未支付任何房款的情况下,父母仍将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过户至庄先生名下。之后,第二份《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将房屋产权份额变更至父母各占20%,小弟占27%,庄先生占33%,庄先生所占产权份额基本未作改变,而父母和小弟对于这次买卖均认为是赠与。结合前后两份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两次买卖均符合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实现赠与目的之行为特点。考虑到庄先生与父母的特殊身份关系,父母认为双方成立买卖关系,依据不足。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对父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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