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得哥哥的同意后,倪先生就以哥哥的名义,购买了本市A处房屋。由于倪先生手里的钱只够付首付,这样剩余房款就以哥哥的名义申请了商业贷款。购房时,倪先生将首付款通过银行转账付至开发商的账户内,每个月的房贷也是倪先生通过银行转账至哥哥的还贷账户内的。经过几年的还贷,加上倪先生与妻子的关系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倪先生就和哥哥提出可以提前还贷,把房子过户至倪先生名下。但在倪先生偿还了全部贷款后,哥哥却总是推托过户,后来两兄弟就此事进行商谈时,哥哥竟然提出说这套房子是归他所有的,虽然首付款是倪先生付的,还贷也是倪先生还的,但这是因为父母长期由自己照顾,而倪先生因工作繁忙,平时根本无暇照顾父母,所以等于是倪先生作为对自己照顾父母的回报,出资购买了这套房屋,赠与给他的。倪先生当场就质问哥哥,如果说是赠与房产给他,为什么房子一直都是倪先生在住呢?哥哥说是因为倪先生没有房子住,本来在外租房住的,所以房子就先让给倪先生住,这样倪先生才能省下房租来还房贷。
面对哥哥的如此说辞,倪先生将哥哥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倪先生所有,哥哥配合倪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对不动产享有权利,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具体房屋的权利归属,应根据购房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付、居住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虽然A处房屋登记在倪先生哥哥名下,但实际上,倪先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支付首付款,及每月偿还房贷,并在后期偿还剩余房贷的事实。而且A处房屋自取得后就由倪先生居住使用,直至现今,其中的装修也是由倪先生完成的。而倪先生哥哥所谓的赠与一说,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同时倪先生哥哥的说辞也与常理不符。因此可以确定该房屋归倪先生所有。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房屋归倪先生所有,哥哥配合倪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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