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两位老人用积蓄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们两人名下。现在就因为这套房子的事,印老伯被告上了法庭,而这距周阿婆过世还不到半年。去年初,周阿婆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结果是癌症晚期。虽然之后,印老伯是衣不解带地照顾周阿婆,但最终周阿婆还是离开了人世,留下印老伯一个人。这不,印老伯还没从丧妻之痛中走出来,就收到了周阿婆与前夫所育子女的起诉状。他们提出要依法继承周阿婆的遗产,即周阿婆和印老伯婚后购买房屋中属于周阿婆的份额。
其实,周阿婆在得知自己的病后,就将这套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印老伯一个人,而且当时周阿婆还和印老伯写了一个赠与合同,并让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见证了合同的签订。赠与合同中约定,周阿婆将归她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印老伯。在周阿婆过世前,周阿婆又亲笔书写了份遗书,写明自己虽然有三个子女,但是他们从来不来看望自己,更不要说照顾了,自己生病的时候,全靠老伴在身边,所以等自己走了以后,所有属于自己的财产都归老伴印老伯继承,子女不得干涉。
印老伯找到我们后,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将赠与合同、遗书等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同时申请赠与合同的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中,我们提出两位老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赠与合同约定,周阿婆也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印老伯一人名下。由此可见,该房屋中属于周阿婆所有的份额已经全部赠与印老伯,故该房屋归印老伯所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个人遗产仅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该房屋已不属于周阿婆,因此周阿婆的子女要求依法继承,于法无据。更何况周阿婆在生前写有遗书,确定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印老伯继承,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就算周阿婆有遗产,也应由印老伯继承。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周阿婆子女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