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辖区内有一处公房的承租人是顾奶奶。顾奶奶的丈夫早于20世纪50年代去世,两人的独子老顾是上海到东北的知青,在东北生育了两个女儿小萍和小芳。1982年,8岁的小芳根据政策,户口由东北迁到系争房屋。当时小萍的户口未迁到上海,但实际上两人均与父母居于东北。天有不测风云,一日,小萍骑自行车带小芳一同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小芳当场死亡。
1992年小萍到上海照顾顾奶奶。由于已经去世的小芳户籍没有及时注销,小萍悄悄顶替小芳的户籍并办理了身份证。此后20余年,小萍始终以小芳的名字在上海居住生活。1994年,系争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此时房屋内有两个户口,即顾奶奶和小芳。随着拆迁工作的推进,顾奶奶去世了。1996年9月,小萍隐瞒了小芳早已去世的事实,以小芳的身份与动迁组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该房屋居住面积为21平方米,拆迁公司以每平方米居住面积4000元给予经济补偿,再加上对房屋内安置对象顾奶奶和小芳的补偿费用,合计补偿款为115000元。小萍以小芳的名义领取了全部款项。
转眼到了2014年,父亲老顾向公安举报小萍冒名顶替小芳。公安局查明该事实,注销小芳原来的户籍,恢复了小萍的身份,之后小萍改名为小芳继续生活。2016年8月,老顾取得系争房屋拆迁协议复印件,得知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后诉至虹口区法院。称由于女儿的故意隐瞒,其并不清楚当时房屋拆迁的具体情况,现要求以顾奶奶法定继承人身份,继承所有的房屋拆迁利益。
法院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面对面沟通。面对老父的诉讼请求,小萍并不买账,坚称老顾并不属于拆迁安置协议的安置人员,而且继承案件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老顾起诉时已过时效。法官认为,根据系争房屋拆迁时的户籍情况和《住房调配单》中列明的家庭成员情况,可以明确系争房屋的安置对象为顾奶奶和小芳。从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的约定来看,拆迁人以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的经济补偿部分共计84000元应认定为对系争房屋的补偿,该房屋承租人为顾奶奶。顾奶奶去世后承租人未变更,因此该补偿系顾奶奶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老顾继承。
除此之外的其他款项系对安置对象顾奶奶、小芳的补偿,酌情确定由两人平分,各分得15500元。其中顾奶奶分得的安置利益应作为顾奶奶的遗产由老顾继承。而小芳早已于动迁前去世,不应作为安置对象分得拆迁利益。小萍冒用小芳的名义,以欺瞒的手段致使拆迁公司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对小芳安置的行为无效,其无权取得该部分安置款项。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另行下达决定书对该部分收益予以收缴。至于小萍辩称老顾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认定由于老顾并非系争房屋拆迁的当事人,现有证据显示老顾于2015年11月份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调查后才知晓系争房屋具体的拆迁利益,因此老顾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决,小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老顾拆迁补偿安置款99500元。(以上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