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解释,医药费票据是一种书面证据,并不会记载治疗的病症及治疗措施。单从医药费收据看不出是否与交通事故伤害有关;而处方、药品清单、诊断病历则记载了治疗的病症名称及详细治疗措施。伤者只有同时提供相应的处方、药品清单、病历等病史材料,法院才能确定医疗费票据记载的金额是否与伤者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关联性和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如果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援律师告诉伤者,索赔医疗费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抢救费用单据;(2)医院的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单;(3)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4)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5)自购药费单据和发票,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单。法援律师提醒,门诊病历等病史资料,原件只有一份,伤者务必妥善保管,不要将原件交给肇事司机或保险公司,一旦发生纠纷,对方故意逃避处理时,这些资料将很难取回,这会直接影响后续医疗费的赔偿。
本报记者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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