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住小区不幸溺亡
2011年9月,连江1岁女童小云趁其奶奶在做饭时溜出家门,后经其家人寻找,发现小云掉落在离家61米远的小区景观水池中。
小云的家人立即送她去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民警对现场进行勘验,勘验当日该景观水池东北侧水深41厘米。
根据法院现场勘查,事发景观水池为硬底,不规则形状,池底至岸最高处高度为88厘米,池底至岸最低处高度为72厘米,两旁栽种篱笆树,靠东面有一缺口,未栽种篱笆树,池底至岸处高度为82厘米,勘验当日水深16厘米。
庭审中,小云的父母提出,他们小区的水池自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至今,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发生前,景观池中的水浑浊不堪,积水长期没有清理排干。他们认为,开发商建设并交付的配套景观水池设施具有安全隐患,没有警示标志,此外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因此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辩称,景观池必然有水,而水池是露天的,事故当天下雨,水池的水浑浊不清也是必然的。此外,小云一家住在车库,并非小区业主,没有形成服务关系,另外,小云的父母未尽监管责任,导致了事故发生。
法院判决按责担责
连江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担负着小区水池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在小云一家借住期间,其未在事发景观池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管理职责,其对小云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开发商作为配套景观池的建设单位,根据法院现场勘查,并没有严格按照图纸设计的水景工程的水面高度为40厘米、水池高为50厘米,采取缓坡或置石设计,并且民警在事故当天勘验,东北侧水深41厘米,不按设计标准施工,存在过错。
另外,考虑到小云年仅一岁多,作为监护人,她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云的溺水死亡,本身也有过错,小云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承担次要责任。
2012年4月,连江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小云父母人民币20多万元,被告福建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最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小云和家人借住在小区内,他们作为物业使用人,和小区物业存在利害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本案中,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担负着小区水池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工作,在小云一家借住小区期间,由于其未在事发景观水池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管理职责,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造成小云掉进景观水池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受害人小云溺水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开发商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东南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