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先生是五河县某小区一栋小高层的业主。2012年7月13日,因家中漏水,漫溢的积水从门缝中流淌到电梯里,泡坏了控制电梯的3块电脑芯片。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出行,物业公司找来了电梯维修公司,并垫付了维修费17200元。随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赔偿时,多次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被告家中漏水,导致该小高层电梯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原告是小区的物业公司,基于管理职责,为保障业主的通行,委托电梯维修公司对电梯予以了维修,垫付维修费17200元,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梯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