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老太起诉称,2012年4月的一天,她乘电梯从16层下楼活动,电梯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事故停滞,她被困电梯内长达30分钟。
物业工作人员赶来修好电梯后,电梯轿厢距离地面尚有30厘米高,但是物业工作人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她踏空摔倒。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骨折”。
张老太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住院护理费等共计近20万元。
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轿厢与地面差距是30厘米,电梯停靠没有问题。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得知原告使用的电梯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了维修,但未能尽到提醒义务。
据此,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受伤情况,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摘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