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业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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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提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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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4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太出电梯踏空摔伤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提醒义务
  被困电梯30分钟后物业公司修好了电梯,但是70多岁的张老太在迈出电梯时,没有想到电梯距地面还有30厘米,致使张老太摔成骨折。为此张老太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7万余元。

  原告张老太起诉称,2012年4月的一天,她乘电梯从16层下楼活动,电梯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事故停滞,她被困电梯内长达30分钟。

  物业工作人员赶来修好电梯后,电梯轿厢距离地面尚有30厘米高,但是物业工作人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她踏空摔倒。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骨折”。

  张老太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住院护理费等共计近20万元。

  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轿厢与地面差距是30厘米,电梯停靠没有问题。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得知原告使用的电梯发生故障后及时进行了维修,但未能尽到提醒义务。

  据此,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受伤情况,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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