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属代征单位
但2003年,北京市地税局就发过声明,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只有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管局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契税代征单位,开发商不属于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契税的单位。
这份声明中也称,“如果购房者委托开发商代为缴纳契税,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
代收契税=无息贷款
北京住建委表示,商品房合同只有备案制度,并不存在所谓的“审过”程序。一位从事房地产行业10余年的业内人士说,开发商或者其代表之所以强硬拒绝修改合同条款,无非是为了“逐利”。“这笔钱在收房当天就可以交到开发商账户上,并且不受政府监管,开发商可以一直无偿使用到给业主办理房产证的那一天。”
按照某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给业主办理产权证的日子,是业主收房后的730天内,也就是近两年后。按照合同约定,业主需要在收房当天缴纳总房款1%、1.5%、3%三档不同金额的契税给开发商。但开发商却可以将这笔钱拖到为购房人单独办理房产证的前一天再缴纳到税务部门。在这漫长的两年中,这笔契税款就会被开发商当作“无息贷款”白用。
对于购房人来说,开发商所侵占的不仅仅是这笔费用两年内所产生的利息,而且还包括这两年的时间。如果不由开发商“代交”契税,购房人可以在收房、也就是确定期房面积之后就按照实际面积去缴税。按照现行规定,房屋交易再上市时,要符合“满两年”、“满五年”才能分别减税;而这个时间段,就可以从缴税那一刻开始计算。
“这也就是说,如果让购房人自行缴税,那么到了开发商能给他们办房产证的730天以后,购房人就能让房子以‘满二’的资格上市,免征全部的营业税;即使自住房有着5年后才能上市的规定,如果自行缴纳契税,到了开发商给办房产证时,也只剩下3年时间就可以上市。”
市住建委官方网站提示,如果购房人委托开发商代办产权手续,购房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监督开发商行为的合法性”。
摘编自《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