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小区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其中,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重要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
《上海市消防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但是,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安全方面究竟需要承担哪些具体义务,特别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如何确定,存在不同观点。也有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其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规定太多义务。消防安全责任应该是作为委托方的业主,而非受托方的物业服务企业。
还有的认为,物业服务企业除了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也需要承担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而业主是分散的个体,由业主作为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不现实。
对此,《草案》第15条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第16条特别强调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有助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可行,还有待在听证会上进一步解析。
现有住宅小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了物业管理,另一类是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据统计,目前全市约12100个住宅小区中,实施物业管理的有约10600个,占87.6%,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有约1500个,占12.4%。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而言,由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与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相比存在明显不同。那些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该如何保障消防安全?《草案》是否将增加相应的条款?等一系列疑问,将在10月中下旬召开的立法听证会上揭晓。记者 王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