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严先生在景区内一餐饮店消费时,发现所点菜肴“爆鱼面”并非菜单上的“鲍鱼面”,故投诉至市场监管所要求维权。接报后,执法人员即刻前往商家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店堂内菜单中确实写有“鲍鱼面”字样,询问负责人后得知,该字样是制作菜单时生成的错别字,店里根本没有鲍鱼之类的食品原料,且真正的“鲍鱼面”价值远远高于菜单所标价的十几元。了解具体情况后,执法人员再次与双方积极沟通,最终成功解决了消费纠纷。朱家角市场监管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公共消费场所消费,切记向经营者索取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提示释义:
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消费凭据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消费法律关系,据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原始依据,当消费过程中发生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事故时,消费凭据是消费者进行投诉、启动法律维权程序的基础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方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