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市民赵某和孙某打算成立一家机电公司。两人查阅政策发现,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赵某想到自己的好友小李恰是留美归国人员,便想利用其身份弄虚作假。他找到小李,谎称自己需要办理宾馆入住手续,但忘了带身份证。小李不疑有诈,爽快拿出身份证。随后,赵某立即将小李的身份证复印,并将复印件和各种申报材料一起递交给相关部门办理公司注册手续,股东注明是赵某和孙某、小李三人。
几年来,小李一直被蒙在鼓里,一直到去年4月,赵某在一次聚会中道出实情,他才知道自己的身份被冒用。小李在一家商业银行担任部门主管,而国家相关规定及银行内部规定均禁止银行工作人员从事经营性活动,因此,小李的这个虚假股东身份会对其工作产生很大影响。小李知情后又惊又怒,于是他告上法庭,想讨个清白。
审理中,赵、孙二人均承认,是在小李不知情下使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登记,登记材料上小李的签字也系伪造,小李从未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法院据此判决,小李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资格,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要求该企业立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