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于形成回报预期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此,应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等,这些内容都应列入公司章程。
通知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分红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这包括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等。
夯实价值投资基础
长期以来,证监会进行上市公司监管的立足点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核心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监管的主线是信息披露。事实上,近三年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均呈上升趋势,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数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分别为856家、1006家和1321家,占所有上市公司家数的比例分别为52%、55%和61%;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3423亿元、3890亿元和5006亿元;平均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分别为0.08元、0.09元和0.13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要在监管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加强对文件施行效果的总结评估,逐步探索完善,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
必然产生正面影响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经将有分红条件却长期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列为监管重点,如发现其分红政策有不当之处会采取监管措施。根据证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共有854家未进行现金分红,占全部公司家数的39%。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522家,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有422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证监会已要求各派出机构核实了解未分红公司的详细情况,并将该类公司作为关注重点。对于累计净利润为正、现金流情况较好但连续多年未分红的上市公司,如发现存在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分配方案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等不当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必要监管措施,并向市场公开。
分析人士指出,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的意义在于,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分红的方式回报股东。从长期来看,鼓励分红必然会对投资者收益产生正面影响。同时,也有利于扭转A股市场“重融资、轻回报”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