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姨和陈阿婆是多年的邻居,关系一直不错。2010年11月初,陈阿婆的丈夫过世,李阿姨到陈阿婆家中探望。刚进门,陈阿婆家中饲养的德国大狼狗突然扑上前把她的右手臂咬住,当时右手就鲜血直流。在医院,李阿姨接受了伤口缝合,注射了狂犬疫苗,考虑到陈阿婆家中正在办丧事,李阿姨并没有报警。
拆线后不久,李阿姨感到右手臂仍不时疼痛、怕冷、发麻、使不上劲,她不得不请病假在家休息,多次复诊不见好转,医生告诉她,可能是被狗咬伤后留下的后遗症。等到陈阿婆的丈夫“五七”之后,李阿姨才和陈阿婆的女儿商量赔偿事宜,但对方一直没有回音。
2010年12月,李阿姨到派出所报案。经了解,陈阿婆家中的狼狗是2002年买来的,一直没有办理过《养犬许可证》。2011年春节,双方经派出所调解后依然无法达成具体的赔偿协议。2011年7月,李阿姨向普陀区法院提交了诉状。经伤情鉴定,李阿姨为损伤后遗留右上肢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阿婆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