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7日上午,刘旭、裴保学、姚柱、张波及被害人彭某等人,至本市沪太路1329弄龙盛佳苑小区承接敲墙打洞生意,与在该小区内同样承接上述生意的李涛、李学亮等人发生冲突。李涛即将此事告知了一同承揽业务的李德超(另行处理)等人。同时,李涛要求保安将刘旭等人放在小区门口招揽生意用的广告牌没收。下午2时许,保安至小区门口欲没收被害人彭某等看管的广告牌,彭等上前阻止,李涛手持木棍与李德超等人上前对彭某等人进行追逐、殴打,在此过程中,彭某头部被打伤。刘旭、裴保学、姚柱、张波等人得知彭某被打即赶回小区门口,手持铁锹寻人报复。后在沪太路余庆桥加油站处与李德超一方人员持械互殴,直至警方到场,双方散去。当日,刘旭、裴保学、姚柱、张波、李涛、李学亮均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旭、裴保学、姚柱、张波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涛、李学亮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情节不同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