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诉法新增了这样一条内容:“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公益诉讼内容首次被写入民诉法,自然引发极大关注。就在昨天,浙江省嘉兴市审结了民诉法修正案通过后的首起环保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涉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因此,提起诉讼的往往不是被直接侵犯权益的当事人。例如嘉兴刚刚审结的这起诉讼案,就是由当地检察机关对污染企业提起诉讼;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粉尘污染案,后被称为“社团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来自北京,更是与江苏的污染八竿子打不着……提起公益诉讼的一方,很可能因为原民诉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被拒之门外。此次民诉法修改,为“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拓宽了公益诉讼这条维权的新渠道。
公共利益,涉及大多数人,但与此相悖的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却往往很难得到追究。当分散的个体被侵权,囿于力量有限,或因为诉讼成本高于被侵害利益,或因为搜集证据困难重重,每每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比如消费侵权,消费者不太可能为小额经济损失耗费巨大财力、精力提起诉讼;比如环境污染,受到侵害的当地居民可能并不具备相关知识证明企业违法……如果更有专业能力和博弈力量的组织能代为诉讼,或能更有效地通过法律惩戒损害公共利益者。这也是将部分社会矛盾引入常态化的司法轨道,化解潜在的冲突。
去年12月,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近年来,还有多地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却遭遇“零诉讼”的尴尬。如今,有了民诉法新规的支持,像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组织,有望改变“呼吁多维权少”的处境;像“环保法庭”这样的机构设置,也有了发挥更大作用的希望。
尽管民诉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还有进一步明确的空间,但毕竟是踏出了制度“破冰”的宝贵一步。公益诉讼入法,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能令公民更关注公共利益、更注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同时,对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亦是一种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