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七平和尧金仁委员都对“草案”第二十七条提出意见。该条原文是:“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25年及以上,退休时仍在岗的教师,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金计发基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可予优先。”
两位委员提出,大多数人的职业生涯里恐怕只有一个25年。在实际操作中产生的两种负面效果不能不考虑:一种是,对于现在已经从事特殊教育若干年、但加上剩余工龄也达不到25年的教师,会否挫伤他们的工作热情?另一种情况是,按现行退休标准,女教师必须在30岁之前、男教师必须在35岁之前就进入特殊教育行列才有可能享受这一政策,这会不会降低这一事业对教育人才的吸引力?
杨七平委员还指出,国内许多省市与地区制定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工作年限”都比上海低。他建议参照兄弟省市经验,将此条款修改为“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0年不到15年,退休时仍在岗的教师,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40%纳入退休金计发基数;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不到20年,退休时仍在岗的教师,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60%纳入退休金计发基数;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20年不到25年,退休时仍在岗的教师,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80%纳入退休金计发基数;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25年及以上,退休时仍在岗的教师,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全额纳入退休金计发基数”。尧金仁委员也提出类似的意见。
“康复”和“社会保障”也是委员们提出建议较多的章节。
比如,“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建立符合社会需求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叶强委员建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应该设立康复医学科(室)。考虑到残疾人士多行动不便、活动半径有限及综合性医院普遍不堪重负的现实,这条建议显得颇为亮眼。
又如,“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资助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出。除了资助残疾人医疗和康复等内容,韩曙委员建议探索扩大公益金的使用范围:“比如是否可以用于资助或补贴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危旧房改造政策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改善其住房条件,解决其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