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林于2001年至2003年11月担任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批探矿权转让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河南某公司董事长杨某人民币200万元,为该公司尽快办理一煤矿探矿权的转让手续提供帮助。
2003年11月至2009年2月,李森林在担任南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其管理干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孙某、郑某等169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29.2万元、美金6万元、英镑5000元、银行卡14万元、价值人民币4.8万元的购物卡,为相关人员在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在担任开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李森林同样利用管理干部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古某、马某等69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55.3万元、美金27万元、银行卡43万元、价值21万元的购物卡、价值2万元的游戏卡、价值37.376万元的12根金条、价值4.5574万元的苹果电脑一套、劳力士和浪琴手表各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