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所谓困境儿童,是指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上海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田熊指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保障原则,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已成为一种国际通行惯例。
今年初,长宁区法院向区政协提出议案,呼吁建立专门的临时庇护机构,对诉讼中的困境儿童给予庇护,实现国家对困境儿童保护的及时干预。9月5日,该院与区民政局签订《关于开展困境儿童临时庇护工作的合作协议》,这一跨部门的合作为困境儿童临时庇护机构的成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长宁区法院的做法很好地体现了‘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这一理念。”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指出,对父母监护及监护权行使情况应该有监督和评估机制,法院毕竟只是司法机构,它可以从审判实践中发现儿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但儿童保护最根本的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去完善儿童福利制度。
我国尚无儿童福利法
记者了解到,就在长宁区法院提出议案的同时,上海市高院也起草了制定《上海市儿童福利条例》建议稿,目前已提交立法机关。建议稿内容包含建立专门的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构建儿童福利案件处理程序、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各项措施等内容,市高院少年法庭指导处处长朱妙希望这一条例能被列入上海未来五年立法计划。
“我国目前没有儿童福利法,而儿童保障绝不是民政部门一家的事,它同时涉及教育、医疗、财政、户籍、就业、住房、司法等多个部门。”朱妙说。
“有些人会认为,政府福利制度完善会导致更多孩子遭遗弃,这种说法形式上符合逻辑,但经不起推敲。目前我们国家的问题是儿童保障体系不完善,而不是福利保障过度问题。困境儿童的发生常常事出有因,绝不会因为制度完善而导致父母扔孩子的情况更多了。”姚建龙指出。
不负责任应受到重罚
同时,对于遗弃罪,尽管目前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常常是孩子发生死亡、重伤的情形才算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才会受到刑事处罚。为此,专家建议,应从遗弃时间、遗弃动机、对孩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程度,以及对孩子未来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因素来综合衡量。“对于一些不负责的父母,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威慑。孩子不是一件物品,既然当了父母,就必须承担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否则就要受到重罚,一方面让这种不负责的父母不能‘想扔就扔’,另一方面也从法律上保障孩子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