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中的王小姐收到公司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约定日期到期终止,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王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小姐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病,正处于医疗期,单位不能在此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按法律规定,王小姐只能享受4个月医疗期,公司与其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规。
无助的王小姐联系了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了解王小姐的情况后,中心决定免费为王小姐提供法律援助。
在劳动仲裁中,王小姐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要延长医疗期,必须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王小姐并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用人单位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未支持王小姐的请求。
之后,王小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提出,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因而公司是在法定医疗期结束后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对此,中心律师指出,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另外,上海市有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法院最终接受了律师的主张,认为本案中王小姐所患精神分裂症属于劳动部规定的三种特殊疾病之一,不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并最终支持了王小姐恢复劳动关系和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 饶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