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装修仅一周,食品公司突然接到城管部门通知,说店铺已被列入拆迁范围,不能装修。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也以同样理由退回了食品公司办理经营证照的申请。食品公司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陈女士,并于同年5月底之前搬离。
因双方对解除合同、退还租金押金以及赔偿损失等未能协商一致,食品公司将陈女士告到了长宁区人民法院。食品公司认为,陈女士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恶意隐瞒了涉案房屋即将动迁的真相,以致他们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法院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判决被告返还租金及押金80万元,另赔偿装修工程违约金等损失近60万元。但陈女士告诉法官,签订租赁合同时她确实不知道房子将要动迁,房屋要拆迁的信息也是在装修过程中传出,不存在故意隐瞒。因此,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查明:相关部门于去年3月就对涉案房屋发出征收评估公告。法庭还查明,因停止装修,食品公司向相关装潢公司支付了36万元违约金。同时,因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食品公司还发生租用仓库及工人工资等损失。根据以上情况,长宁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食品公司和陈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陈女士应返还食品公司租金及押金共计80万元,另行支付食品公司补偿款8万元。
陈女士作为出租人,租金没拿到,反要“倒贴”租客,理由何在?主审法官解释说:民事活动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当事人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应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案中,涉案房屋面临营业执照无法办理、装修不能正常进行等情况出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料,而且双方对此均不存在过错。但是,原告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有较大的前期投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确实存在较大损失。综合原告主张的仓库租金、违约金、工人工资等各项损失,法庭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作适当补偿。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