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宣先生,你好!你的问题收到,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律部专家姚志云咨询,答复如下:
在本案中,宣先生出租房屋给黄先生的期限到今年7月截止。通常情况下,除非实际承租人李小姐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否则宣先生要求租客李小姐7月底搬离房屋是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宣先生并不违约,因此无须就此支付违约金或者补房屋差价。
尽管李小姐表示她的租期要到明年初结束,但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4条的规定,转租合同的期限是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的,因此李小姐7月以后的租约并不受法律保护,李小姐也没有权利要求房东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
至于黄先生提到,房东宣先生年初曾承诺租期继续,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则难以成立。而且,房屋租赁应当签署书面合同,包括继续租赁的内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因此宣先生的所谓口头承诺也难以约束到租赁双方。
那么李小姐客观上租期未满就要搬出房屋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黄先生承担呢?这主要要看当时签订转租合同时,李小姐是否关注并且有无提出有关租期的问题,以及黄先生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等因素。根据这些因素确认当时双方的过错程度后,李小姐方可以依据黄先生的过错来要求黄先生适当地承担责任。本报记者 刘珍华
解答仅供参考,以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