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4月15日前,区(县)征兵办、乡(镇、街道)武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域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自查;4月30日前,区(县)征兵办完成普查;5月15日前,市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抽查。
通告指出,凡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或生产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安排专人按照要求填报《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具体方法为:单位承办人接收、填报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区(县)征兵办或乡(镇、街道)武装部发放的表格,或登录“上海征兵”门户网站(网址:zbb.sh.gov.cn)下载表格并填报,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4月15日前寄送报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区(县)征兵办或乡(镇、街道)武装部,并复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