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 加强长江水资源的管理和水生态保护,推广国内外领先的节水、水处理及相关环境技术,加强水资源保护政策和科学研究,资助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整治工程,为缺水或水污染受害者提供救济和援助等。
■ 长江流域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流域性水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极易形成跨界水污染公共安全事件,而流域性水污染事件巨额损害赔偿往往无法得到足额赔付,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议通过立法确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流域内的排污单位和运输船舶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建议以跨地区界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确定具体水质标准,上游水质达到或者优于这一水质标准的,下游予以补偿;上游水质劣于这一水质标准的,上游应予赔偿。
■ 流域水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 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中。建议通过立法完善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并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赔偿由水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还应包括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所需生态修复费用。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