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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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8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同应撤销 过户无依据
  徐女士近日被段女士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家里的房屋。徐女士家的房屋原是拆迁安置的公房,安置对象是她和父母,徐女士婚后搬离了这套房屋,后来离婚了,又搬回来和父母同住。期间,徐女士和父母共同出资,将这套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证上只写了徐女士的名字。

  离婚后,徐女士沉迷于打麻将,由于她几乎没有什么收入,输了钱就向别人借,算上利息,不知不觉中欠了一大笔钱。于是徐女士不顾父母居住在房屋内,瞒着父母将房子卖给了李先生,并收了8万元定金。由于父母不同意卖房,因此在李先生起诉徐女士后,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徐女士支付李先生违约金8万元,返还定金。

  在判决生效后,徐女士无力支付上述钱款,因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解除拘留后仍没有支付上述钱款。之后,执行机构打算对徐女士再次实施司法拘留措施,执行法官将徐女士带至法院,并通知执行申请人李先生来法院商谈执行事项。李先生和他妻子段女士带着已制作好的合同来到法院,直接和徐女士谈执行的事,徐女士就在李先生和妻子带来的合同上签了字。李先生向执行法官表示要求延期执行,这样徐女士也没有被拘留。

  当时,徐女士所签订的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的内容和之前徐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大部分是一致的,只是买受人变成了李先生的妻子段女士,并添加了如下内容:之前法院判决确定的8万的违约金和8万元的定金作为已付的首付款。这样,就有了段女士对徐女士的起诉,要求徐女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交付给段女士。庭审中,徐女士提出当初签合同,完全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原告段女士和李先生的威胁恐吓。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徐女士与段女士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徐女士在面临再次被司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下所签订。该合同的条款与之前法院已审理案件所涉合同条款基本相同,且法院已解除了之前徐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现在仍旧以原来的条件签订合同,显然对徐女士有失公平,而且也没有可履行性。特别是段女士在明知住在该房屋内的徐女士父母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的情况下,仍与徐女士签订该合同,显然段女士是利用了徐女士面临被依法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危险,而迫使徐女士签字的。该合同的订立明显不是徐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撤销,因此段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段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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