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的婚姻生活,自然是甜蜜而温馨的,一年多后,吴女士为两人生下了爱情的结晶,女儿小美。但是有了孩子后,不仅没有增进两人的感情,反而平添了很多生活琐事,不断地争吵,使两人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同为争强好胜的性格,让两人都不愿意做出让步,离婚就成了必然。但由于双方对房屋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只有上法院解决。这套房屋是程先生在第一次结婚时就购买好的,但房子有贷款,产权证上写的是程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在与前妻离婚时,这套房屋是归程先生所有的,由于前妻购房时有出资,程先生给了前妻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找到我们的是吴女士,对于房屋的分割,我们的意见是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离婚时,这套房屋通常会判决归程先生所有,对于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程先生给吴女士房屋折价款。吴女士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由程先生给付抚养费,同时要求据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双方对于离婚及女儿的抚养事宜均没有争议,只是对房屋的分割有异议。程先生认为,房屋的贷款不是用两人的收入还的,是吴先生的父母还的,两人婚后的收入还不足以维持生活开支,而且吴女士没有对这套房屋作过任何贡献,该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房屋归程先生所有,由程先生给付吴女士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